(2017)云2622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2执38号申请执行人:余某某,男,1982年3月27日生,蒙古族,砚山县人,大专文化,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79年9月9日生,壮族,云南省砚山县人,中专文化,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余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砚平民初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10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某某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余某某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黄某某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余某某欠款120000元、承担执行费17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外出打工、去向不明,本院于2017年2月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黄某某实施布控措施,目前无法找到被执行人黄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将被执行人黄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鉴于该案实际情况,目前黄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余某某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同意终结本次执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玉德审判员 李国继审判员 邬宜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文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