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姚成、芮忠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成,芮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016号申请执行人:姚成,男,1970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芮忠伟,男,1983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姚成与芮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芮忠伟的存款1023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