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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韩丽光与赵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丽光,赵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04民初1323号原告韩丽光,男,汉族,1969年3月20日出生,现住开封市。被告赵敏,女,汉族,1964年9月28日出生,住开封市鼓楼区。原告韩丽光诉被告赵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及违约金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称,被告赵敏于2014年1月22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整,约定2014年2月21日归还。至2016年10月,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未归还本金及利息。无奈诉至法院。被告未到庭答辩,自动放弃答辩权利。经审理查明,被告赵敏于2014年1月22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被告借原告2万元,期限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4年2月21日止。庭审中,原告明确要求被告从2014年2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及罚息。现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据、庭审笔录等为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赵敏欠原告借款2万元未还,有借据为证,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该借款2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及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赵敏偿还原告韩丽光借款本金2万元及违约金、利息(自2014年2月22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鹏飞代理审判员  伦振楠人民陪审员  高 峻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颖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