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与王秀才**************、詹海燕*************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王秀才**************,詹海燕*************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4民初44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晓波,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蓓蓓、冯亦锋,北京浩天信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秀才**************。被告:詹海燕*************。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诉被告王秀才、詹海燕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王秀才、詹海燕共同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40092.02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暂算至2016年8月23日利息4643.69元、滞纳金6125.35元,2016年8月24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领用合约约定的利息和滞纳金计付);2.判令本案律师费3000由两被告承担;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5日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卡种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卡号40×××91发卡时间2013年1月21日信用额度5万元(后有临时调整)合同相关约定1.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10元。2.透支利息为日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3.逾期1至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4.被告王秀才应赔偿原告因催收而产生的相关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告费等)。透支事实2016年1月23日最后一次透支574元之后,形成透支本金40092.02元。截止2016年8月23日,透支利息为4643.69元,滞纳金为6125.35元。还款事实自2016年4月4日还款800元起至今,均未还款。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结欠本金40092.02元透支滞纳金2004元透支利息截至2016年8月23日的利息为4643.69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40092.0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收。备注因滞纳金在信用卡透支逾期还款中具有违约金的作用,原告对同一违约金额逐月多次计收滞纳金的方式于法无据,本案最低还款额应为透支本金40092.02元,故对滞纳金酌情调整为按记账本金的5%给予一次性计收,即40092.02元×5%≈2004元。律师费不属于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故不予支持。另查明:被告王秀才与被告詹海燕于1992年5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2月19日登记离婚,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王秀才、詹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0092.02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8月23日已产生利息4643.69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40092.0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滞纳金2004元;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7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负担179元,被告王秀才、詹海燕共同负担9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晓锋人民陪审员 周建琼人民陪审员 陈贤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奇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