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1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杨立国与金柏山、金世奎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国,金柏山,金世奎,金世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856号原告杨立国,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金柏山,男,成年,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金世奎,男,成年,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金世杰,男,成年,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杨立国与被告金柏山、金世奎、金世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杨立国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立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杨立国负担。审判员 高文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