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枢聪诉被告黄丹丹、董立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枢聪,黄丹丹,董立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02民初1277号原告赵枢聪,女,1978年8月17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桥区。被告黄丹丹,女,199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被告董立凯,男,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承德县。原告赵枢聪与被告黄丹丹、董立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枢聪、被告黄丹丹、董立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月25日,原告在微信朋友圈突然发现有自己的私人照片,而且注有辱骂、诽谤的字样,经过核实系被告黄丹丹所为,被告黄丹丹利用陌陌、微信及朋友圈对原告进行辱骂,以网络形式对原告及其女儿进行侮辱,给原告的工作、生活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精神受到极大的伤害,并且被告黄丹丹威胁原告想消除影响,每条需出5000.00元。原告无奈依法向公安机关报警,经公安机关调解,两被告同意赔偿原告30000.00元,7日内给付,但是协议生效后,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时间给付赔偿款。为此,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30000.00元及利息。被告黄丹丹辩称,调解给付30000.00元的协议并非被告自愿,被告董立凯说给30000.00元,而且说这30000.00元不用原告支付。被告董立凯辩称,调解协议是黄丹丹同意我们两个才签的,我自己出赔偿款不认可。原告赵枢聪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治安调解协议书一份。证据2、欠条一份。上述证据证明原、被告经调解,二被告7日内赔偿原告30000.00元的事实。被告黄丹丹质证认为,证据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告董立凯质证认为,证据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告黄丹丹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庭审中播放录音一份,证明调解过程中,董立凯承诺赔偿款不用黄丹丹支付。原告赵枢聪质证认为,对录音的情况不清楚。被告董立凯质证认为,不知道是什么时候的录音。被告董立凯未提交证据。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被告播放的录音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6日,原告赵枢聪与被告黄丹丹、董立凯因个人纠纷,经承德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区冯营子派出所民警调解,达成《治安调解协议书》,内容为:“1、黄丹丹、董立凯针对对赵枢聪的影响,在七日内共同赔偿赵枢聪人民币30000.00元;2、赵枢聪不再追究黄丹丹一切法律责任;3、黄丹丹、董立凯向赵枢聪写欠条,若黄丹丹、董立凯没有履行补偿义务,赵枢聪就剩余部分通过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原、被告双方签订上述协议后,黄丹丹、董立凯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赵枢聪30000.00元整,7日内还清”。协议签订后至今,二被告未支付原告上述赔偿款。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应按照该协议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二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日期赔偿原告30000.00元,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0000.00元赔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黄丹丹主张的二被告之间存在约定赔偿比例的意见,因二被告内部约定的赔偿比例不能对原告产生法律效力,故黄丹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双方未明确约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丹丹、董立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枢聪300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被告如不能按照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晗& # xB;人民陪审员 满丽园人民陪审员 张 巧 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晋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