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执18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董长有与牛国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长有,牛国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18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长有,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牛国营,男,196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董长有申请执行牛国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董长有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马 娟审判员 吕少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君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