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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执18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董长有与牛国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长有,牛国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18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长有,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牛国营,男,196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董长有申请执行牛国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董长有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马 娟审判员 吕少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君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