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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31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刚与被执行人刘岩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刚,刘岩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31执727号申请执行人:陈刚,男,1979年03月0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拜泉县拜泉镇电业小区2号楼9单元301室。被执行人:刘岩辉,女,1966年0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拜泉县新泉小区2号楼4单元6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刚与被执行人刘岩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31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姜言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岳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