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4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柯子芹与王成礼、何宝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子芹,王成礼,何宝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4执17号申请执行人柯子芹,女,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执行人王成礼,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执行人何宝芹,女,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柯子芹与被执行人王成礼、何宝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王成礼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王成礼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成礼在黄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英山办事处的住房公积金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宗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 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