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2执68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韦凤秋、韦铭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凤秋,韦铭刚,韦梅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68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韦凤秋,女,1975年4月8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韦铭刚,男,1976年9月6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韦梅兰,女,1979年9月16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韦凤秋与韦铭刚、韦梅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31日向韦铭刚、韦梅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韦铭刚、韦梅兰支付履行款3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88元、执行费355.82元,但被执行人韦铭刚、韦梅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韦梅兰存款11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韦耿明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梁伟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