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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上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民初736号原告:上某,女,汉族,1991年1月23日出生,住所地渑池县。被告:安某,男,汉族,1989年2月18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原告上某与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上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某负担。审判员  张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