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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执12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黄龙支行、陈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黄龙支行,陈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6执12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黄龙支行,住所地杭州市杭大路15号。负责人俞静初,行长。被执行人陈松,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6民11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人民币26177.4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38元、案件执行费293元,合计26908.44元。期满,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908.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建  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哲君(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