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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2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沈某某1、高某某诉沈某某2、沈某某3、沈某某4、沈某某5、沈某某6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1,高某某,沈某某2,沈某某3,沈某某4,沈某某5,沈某某6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32民初976号原告:沈某某1。原告:高某某。被告:沈某某2。被告:沈某某3。被告:沈某某4。被告:沈某某5。被告:沈某某6。原告沈某某1、高某某诉被告沈某某2、沈某某3、沈某某4、沈某某5、沈某某6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邓双燕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少蓉到庭支持起诉,原告沈某某1、高某某和被告沈某某3、沈某某4、沈某某5、沈某某6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某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某某1、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原告随被告沈某某4一起居住生活由沈某某4负责照顾;2、二原告的护理费用由五被告每月各支付500元;3、二原告医疗费用由五被告平均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原告沈某某1、高某某系五被告沈某某2、沈某某3、沈某某4、沈某某5、沈某某6的亲生父母,因二原告年老体迈生活不能自理,需人照顾、护理。二原告除养老保险保证生活外,生病医疗费用也未得到落实。原告沈某某1、高某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原、被告的身份信息、门诊票据、出院病情证明书、住院费用结算票据、医疗保险支付结算表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沈某某2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被告沈某某3辩称,过去原告沈某某1的赡养一直由自己负责,现愿意单独赡养原告沈某某1,承担原告沈某某1的一切费用,因此不同意承担护理费用。被告沈某某4辩称,赡养二原告没有意见,对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意见。被告沈某某5辩称,赡养二原告没有意见,对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意见。被告沈某某6辩称,赡养二原告没有意见,对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意见。经审理查明,二原告沈某某1、高某某系五被告沈某某2、沈某某3、沈某某4、沈某某5、沈某某6亲生父母。二原告年老已经丧失劳动能力,2015年10月原告高某某因脑溢血而瘫痪。二原告每人每月领取养老保险612.58元和200元老年补助。截止2017年4月6日原告沈某某1生病产生门诊医疗费和三次住院治疗在扣除保险报销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共计5363.24元,未得到落实。另查明,二原告现与被告沈某某4在成都共同生活,由被告沈某某4照顾二原告生活起居。本院认为,被告沈某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不能答辩、举证、质证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赡养父母系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现二原告年老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因此原告要求五被告尽赡养义务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自愿跟随被告沈某某4生活且被告沈某某4也愿意接受二原告与其一起生活,二原告不同意与其他被告共同生活,因此被告沈某某3要求原告沈某某1与其一起生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原告年龄均在九十岁以上,生活自理能力欠缺,尤其原告高某某因病瘫痪,已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确需护理,因此二原告要求五被告支付护理费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要求每个子女每月给付500元过高,结合各被告的给付能力及护理需要,本院酌定五被告每月各支付300元;二原告的养老生活不仅仅是日常生活,还包括生病治疗,现二原告虽有养老保险和老年优待金,但只能保证其基本生活费,因此五被告对二原告生病所产生的医疗费应予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二原告沈某某1、高某某随被告沈某某4生活,并负责照顾;二、被告沈某某2、沈某某3、沈某某4、沈某某5、沈某某6从2017年5月起每月各支付护理费300元,此款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各结清一次,直至二原告去世之日止;三、二原告沈某某1、高某某在2017年4月6日后的平时医疗费、住院医疗费(扣除医保报销后)由被告沈某某2、沈某某3、沈某某4、沈某某5、沈某某6平均承担,此款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各结算一次;四、被告沈某某2、沈某某3、沈某某4、沈某某5、沈某某6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给付原告沈某某12017年4月6日前医疗费1072.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双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韵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