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执1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侯晓荣与太原星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晓荣,太原星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1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侯晓荣。被申请执行人太原星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作出的(2014)并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太原星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太原星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侯晓荣在太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合同编号为20101022532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备案登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小民审判员 刘大祥审判员 张忠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温梦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