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2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茂银、张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茂银,张勇,李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2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张茂银,男.被执行人张勇,男.被执行人李志祥,男.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张茂银申请张勇、李志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张勇、李志祥应支付申请人张茂银案款70837.5元,承担执行费962.56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70837.5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勇;李志祥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2执1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荣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