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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5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乃生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乃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5刑初36号公诉机关周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乃生,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周宁县。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11月11日被周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7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被周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周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公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乃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俊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乃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11月9日13时许,被告人刘乃生在周宁县泗桥乡泗桥村下村桥头陈某1食杂店门口观看被害人陈某5等人打牌,被害人陈某5认为被告人刘乃生将其底牌透露给他人,两人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刘乃生用拳击打陈某5左眼、胸部各一拳,致其左眼晶状体脱位。经周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陈某5的伤情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刘乃生于2016年1月7日向周宁县公安局投案,赔偿被害人陈某5人民币8000元并取得谅解。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上述指控属实。另查明,被告人刘乃生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周宁县司法局出具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认为被告人刘乃生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乃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5的陈述,证人陈某1、刘某、吴某、陈某2、陈某3、陈某4的证言,周宁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谅解书,被告人刘乃生户籍证明,周宁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周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周公鉴[2015]302号鉴定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乃生因日常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被告人可予酌情从轻处罚。经周宁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综上,对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乃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熊树海代理审判员  肖 红人民陪审员  龚小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樟铭附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