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金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智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智江,彭多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108号申请执行人金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秀谷西大道11号。法定代表人黄燕华。被执行人王智江,男,1984年0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溪县,。被执行人彭多梅,女,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溪县,。金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王智江、彭多梅行政非诉案由一案,金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1027行审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金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总额72975元,已执行标的是4024元,未结标的也是6895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荣辉人民陪审员 黄燕玲人民陪审员 李 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龚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