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特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戚卫峰、沈瑾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戚卫峰,沈瑾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特217号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田新兰,女,汉族,1961年11月11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戚卫峰,男,汉族,1970年4月15日出生,住武汉市江汉区。被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沈瑾,女,汉族,1973年1月4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人田新兰因与被申请人戚卫峰、沈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仲裁委员会(2016)武仲裁字第005000036号仲裁裁决,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调取仲裁案卷后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田新兰又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田新兰自愿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田新兰撤回撤销武汉仲裁委员会(2016)武仲裁字第005000036号裁决的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田新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滨审判员 余斌审判员 李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