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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民申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晓莱因与被申请人黄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晓莱,黄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民申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晓莱,女,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仁,系辽宁德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莹,女,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再审申请人张晓莱因与被申请人黄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辽07民终1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晓莱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苑丽君的证言”是伪证。因事实上双方当事人只是骂嘴仗,并未动手打架,是被申请人主动到再审申请人家葡萄园偷袭殴打再审申请人,但被在场的苏立国等人发现并拦住。因在场的都是苏姓家族人,都不希望让外人看笑话,再审申请人的丈夫将再审申请人拉走到另一地点剪葡萄,再审申请人离开了现场,双方并无身体接触。由于苑丽君与被申请人存在亲属关系,特别是此事端是由苑丽君引起的,于是苑丽君与被申请人合谋,编造谎言,诬陷报复再审申请人,公安机关经对现场人员的调查,查明了双方当事人并未打架的事实,故对再审申请人未进行任何处罚,一、二审判决对现场其他证人的证言视而不见,反而用苑丽君的证言认定再审申请人殴打了被申请人,违背了证据规则。一、二审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撕扯”的事实是主观臆想出来的,因双方不存在打架的事实。二审判决适用民诉法解释的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驳回黄莹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既为亲友关系,经营的土地又相邻,本应互帮互助,妥善处理相互关系。但双方当事人却因琐事而诉诸法律,实属不该。就本案而言,被申请人黄莹在双方争执后受伤住院的事实存在,虽再审申请人否认与被申请人产生肢体接触,但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因伤住院为他人所致,故二审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认定双方当事人在事发当时发生过肢体接触,进而认定再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因住院而产生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张晓莱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晓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高帆审判员  范玲审判员  张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聂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