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喜成与张莉莉、张海涛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成,张莉莉,张海涛,李丽,任飞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544号原告:张喜成,男,汉族,1965年2月28日出生,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张莉莉,女,汉族,1974年2月16日出生,现住峰峰矿区。被告:张海涛,男,汉族,1976年7月26日出生,现住峰峰矿区。被告:李丽,女,汉族,1993年6月23日出生,现住邯郸市邯郸县。被告:任飞,男,汉族,1994年4月29日出生,现住邯郸市邯郸县。原告张喜成与被告张莉莉、张海涛、李丽、任飞为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张喜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喜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9元,减半收取1984.5元,由原告张喜成负担。审判员 陈焕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索帅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