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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6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喜成与张莉莉、张海涛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成,张莉莉,张海涛,李丽,任飞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544号原告:张喜成,男,汉族,1965年2月28日出生,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张莉莉,女,汉族,1974年2月16日出生,现住峰峰矿区。被告:张海涛,男,汉族,1976年7月26日出生,现住峰峰矿区。被告:李丽,女,汉族,1993年6月23日出生,现住邯郸市邯郸县。被告:任飞,男,汉族,1994年4月29日出生,现住邯郸市邯郸县。原告张喜成与被告张莉莉、张海涛、李丽、任飞为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张喜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喜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9元,减半收取1984.5元,由原告张喜成负担。审判员  陈焕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索帅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