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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民初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高新技术开发区东风康机王离合器厂与昆明市官渡区智琛汽车配件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新技术开发区东风康机王离合器厂,昆明市官渡区智琛汽车配件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1641号原告:高新技术开发区东风康机王离合器厂。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北省十堰市白浪中路祥安巷**号。经营者:张红权,男,汉族,1971年11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委托代理人:蒋平,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可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参与调解,提出管辖异议,办理证据及财产保全,办理撤诉,代为申请执行,代收有关执行款项及有关执行款项及有关法律文书等,代退代领诉讼费等。被告:昆明市官渡区智琛汽车配件经营部。经营地址:昆明市官渡区关雨路东聚十堰汽配城15栋1号(昆明市官渡区东聚大车汽配城**栋**号)。经营业主:胡伟,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栋*单元。身份证号码:。原告高新技术开发区东风康机王离合器厂诉被告昆明市官渡区智琛汽车配件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高新技术开发区东风康机王离合器厂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新技术开发区东风康机王离合器厂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新技术开发区东风康机王离合器厂撤诉。诉讼费21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新技术开发区东风康机王离合器厂承担。审判员  耿明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恒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