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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孙秋与XX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秋,XX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9号申请执行人:孙秋,男性,汉族,1987年0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XX兵,男性,汉族,1986年09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执行孙秋与XX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6)渝0233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且下落不明。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以立即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233执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何华林助理审判员  韩国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乐 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