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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镜执字第0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计辽丹与佘祥海、叶培喜、佘祥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计辽丹,佘祥海,佘祥国,叶培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镜执字第01282号申请执行人计辽丹,男,汉族,1961年9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佘祥海,男,汉族,1973年11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佘祥国,男,汉族,1968年4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叶培喜,女,汉族,1970年11月7日出生。本院作出的(2012)镜执字第0128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芜湖市镜湖区一套房屋,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佘祥国位于芜湖市镜湖区一套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艳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12)镜执字第01282号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执行人计辽丹与被执行人佘祥海、佘祥国、叶培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2)镜民一初字第007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解除对被执行人佘祥国位于芜湖市镜湖区弋矶山庄7#楼1-501室房屋的查封。附:执行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注:此联附卷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2)镜执字第01282号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执行人计辽丹与被执行人佘祥海、佘祥国、叶培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2)镜民一初字第007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解除对被执行人佘祥国位于芜湖市镜湖区弋矶山庄7#楼1-501室房屋的查封。附:执行裁定书壹份。年月日注:此联交协助执行人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镜执字第号人民法院:你院()镜执字第号通知书,裁定书已收悉已现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此复年月日注:此联由协助执行单位退人民法院附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