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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1执3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3274南通润达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南通天星铸锻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润达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南通天星铸锻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21执3274号申请人南通润达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白蒲镇塘堡村五组。法定代表人姜美珠,南通润达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锦标,如皋市白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南通天星铸锻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雅周镇雅周村三组。法定代表人孙正明,南通天星铸锻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超群,南通天星铸锻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申请人南通润达铸造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通天星铸锻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21民初4540号判决书。依据该法律文书:一、被告天星公司给付原告润达公司货款38671元,此款由被告天星公司分期履行:2016年10月底前给付20000元,同年11月底前给付18671元,结清账目。二、如被告天星公司有一期不按期履行,则原告润达公司有权以标的额38671元就本协议签订后被告天星公司未履行部分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384元,如被告天星公司按期履行,则由原告润达公司负担;如被告天星公司不按期履行,则由被告天星公司负担(已由原告润达公司代垫,被告天星公司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润达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3904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查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在本院所涉案件较多,财产已被法院多次查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执行长  万流兵执行员  韩良骍执行员  徐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