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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欣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棉花街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欣,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棉花街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563号原告:刘欣,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棉花街店,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X219069605。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欣与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棉花街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欣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欣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刘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欣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一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学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