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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延侠与安康市公路管理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侠,安康市公路管理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1500号原告李延侠,女,汉族,1973年11月14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被告安康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安康市城区。法定代表人:唐新成,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李延侠与安康市公路管理局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延侠于2017年4月25日以被告安康市公路管理局同意与其私下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延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延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免交。审判员  张运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