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民终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宏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宏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终739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浙江宏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长乐镇环镇东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4635083-9。法定代表人:周侠鸿,总经理。上诉人浙江宏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嘉公司)因抵押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17)浙0481民初21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宏嘉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由海宁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如下:宏嘉公司对本案依法享有诉权,不属重复起诉,原审法院应受理本案。理由如下:已生效的(2015)浙嘉行终字第44号行政判决书已明确确认宏嘉公司就本案有诉权。(2014)嘉海商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所涉及内容与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两案诉讼主体不同,争议的法律关系也不同,(2014)嘉海商初字第820号案件是宏嘉公司与浙江威仕达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仕达公司)普通债权确认纠纷,而本案是要求解决宏嘉公司与威仕达公司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以下简称交行海宁支行)之间的抵押权纠纷,且前案正在审理中,宏嘉公司已要求中止审理。本院认为:(2014)嘉海商初字第820号案件宏嘉公司一项诉讼请求为确认其对其承建的威仕达公司多晶炉车间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中宏嘉公司的诉讼请求则为确认交行海宁支行、威仕达公司在威仕达公司多晶炉车间工程上设定抵押权的范围及宏嘉公司对该工程一层以上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从两案起诉的内容来看,均是要求解决宏嘉公司对威仕达公司多晶炉车间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目前(2014)嘉海商初字第820号案件经二审后已判决﹝(2017)浙04民终2112号﹞,且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判决已确认宏嘉公司优先受偿权位于交行海宁支行对该工程基于抵押权而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之后,现宏嘉公司再次起诉要求确认其享有优先受偿权,实质是否定上述案件裁判结果,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起诉,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综上,宏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黄 阁代理审判员 刘文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君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