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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联汽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张福辉、伏明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新联汽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张福辉,伏明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748号原告:江门市新联汽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良化里29号。法定代表人:戴铭康,系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朝宏,系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748-1):张福辉,男,苗族,1976年2月18日出生,住址贵州省思南县,。被告(748-2):伏明强,男,汉族,1970年6月2日出生,住址四川省阆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新联汽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福辉、伏明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分别于2017年3月15日、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福辉、伏明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新联汽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江门市新联汽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董永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雯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