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庆元与李洪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元,李洪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民初302号原告张庆元,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前县。被告李洪强,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台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元诉被告李洪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庆元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张庆元在案件审理过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事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庆元承担。审判员 白丽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