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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7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庆元与李洪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元,李洪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民初302号原告张庆元,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前县。被告李洪强,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台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元诉被告李洪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庆元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张庆元在案件审理过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事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庆元承担。审判员  白丽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