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81民初4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与陈荣群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陈荣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4453号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注册号430200000023391。法定代表人:黄红民,男,生于1976年6月6日,瑶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苏仙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相安,男,河南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1110487955(特别授权)。被告:陈荣群,男,汉族,生于1958年1月23日,住邓州市。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陈荣群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意见,且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2元,减半收取29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洪龙人民陪审员  冯家正人民陪审员  孙培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