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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2民初1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孟思蕊与刘芳芳、郭新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思蕊,刘芳芳,郭新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民初1888号原告:孟思蕊,女,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宇,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芳芳,女,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张瑛,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新海,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思蕊与被告刘芳芳、郭新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孟思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思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思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孟思蕊负担。审 判 长  王燕燕审 判 员  刘慧田人民陪审员  姜明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