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2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牡丹江拓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牡丹江拓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崔凤城,杜景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2财保13号申请人:牡丹江拓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表人:郭树海,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崔凤城,男,1966年2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申请人:杜景霞,女,1964年7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申请人牡丹江拓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崔凤城、杜景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杜景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支行银行存款4000元,并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保险一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杜景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支行银行存款4000元,冻结期限一年;二、查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保险一份提供担保,保单号××,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卢广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