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3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继祥与曲长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继祥,曲长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3执678号申请执行人陈继祥,男,1955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曲长波,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陈继祥与曲长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2016)黑0523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权利人陈继祥的申请,于2016年8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继祥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并缴纳了申请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陈继祥与被执行人曲长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2016)黑0523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延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忠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