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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3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继祥与曲长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继祥,曲长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3执678号申请执行人陈继祥,男,1955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曲长波,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陈继祥与曲长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2016)黑0523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权利人陈继祥的申请,于2016年8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继祥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并缴纳了申请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陈继祥与被执行人曲长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2016)黑0523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延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忠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