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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5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程祥与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分公司土湾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祥,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分公司土湾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5546号原告:程祥,男,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分公司土湾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建二村10号雪梨澳乡负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不详,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祥与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分公司土湾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祥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祥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程祥负担。审判员  任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