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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3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唐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03刑初7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1977年4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中技文化,无业,住邵阳市双清区。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特殊人群涉毒人员收治中心。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以大祥检刑诉(20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周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8日晚20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在邵阳市大祥区民族一巷被害人曾某某的湘邵红英副食店里购买香烟时,见柜台旁只有一个小女孩在玩电脑游戏,便将柜台边装有8条硬盒黄芙蓉王香烟、2条精装白沙香烟、2条经典红双喜香烟、3条硬盒白沙香烟的袋子盗走,后将所盗香烟卖给南门口附近一烟酒店,得赃款人民币1650元,用于购买海洛因毒品吸食。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255元。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唐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主动交代了盗窃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当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提取笔录、监控光盘、抓获经过说明、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唐某某户籍资料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唐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罚金限被告人唐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何利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小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