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辖终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力力、河南君裕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陟分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力力,河南君裕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陟分公司,岳彩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辖终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力力,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君裕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陟分公司。住河南省武陟县红旗路与文化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苏留杰,经理。原审第三人岳彩强,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上诉人张力力因不服武陟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3民初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此,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并将该案依法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河南君裕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陟分公司的诉请理由和本案的相关证据可以证实,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在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作为接收货币一方的被上诉人所在地的河南省武陟县应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因此,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河南君裕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陟分公司依法向本案合同履行地的武陟县人民法院起诉,武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胡永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琨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