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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21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克拉玛依荣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县分公司与被告王春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拉玛依荣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县分公司,王春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21民初457号原告:克拉玛依荣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法定代表人:顾世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江,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址:新疆新源县。被告:王春荣,女,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乌鲁木齐县。原告克拉玛依荣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县分公司与被告王春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克拉玛依荣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县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克拉玛依荣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县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