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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苗庆芝与李朝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庆芝,李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1055号原告:苗庆芝,女,195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庆华,天津市宁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朝军,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月,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苗庆芝与被告李朝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苗庆芝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庆芝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朝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苗庆芝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苗庆芝承担。审判员  张东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庆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