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张文杰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杰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02刑初200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文杰,女,1970年9月21日出生于河北省武强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武强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转逮捕。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公诉刑诉〔2017〕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杰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世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文杰因手头拮据且需要偿还大额欠款,遂生用伪造的房屋产权证作抵押骗取借款之念,后通过网上联系伪造了其为产权人的房屋产权证书。2015年4月3日,张文杰持伪造的房屋产权证明,与衡水桃城区和平西路一贷款公司的杨某,签订借款5万元的借款合同,并实际取得该5万元借款。案发前,张文杰陆续还款22000元;案发后,张文杰近亲属代其将剩余款项退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借据、转账凭证、房屋产权证及武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到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考虑到赃款已全部退出,故对被告人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文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5日起至2017年6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崔 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