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81执恢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严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恢401号申请执行人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孙家坝财政局办公楼7楼。法定代表人游仿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健,资阳市人民政府法治办公室干部。被执行人严明,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本院在执行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严明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调查了被执行人所在地,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施奇俊审判员 樊增友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干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