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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81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彭爱英诉被告潞城市潞华办事处瓦窑头社区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爱英,潞城市潞华办事处瓦窑头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81民初802号原告彭爱英,女,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潞城市潞华办事处瓦窑头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米文芳,任主任。原告彭爱英诉被告潞城市潞华办事处瓦窑头社区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彭爱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爱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爱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元,减半收取103.5元,由原告彭爱英负担。审判长 高 宇审判员 申海鸥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师露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