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5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巴依山艾力·达吾列提与新源县德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依山艾力·达吾列提,新源县德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5民初760号原告:巴依山艾力·达吾列提,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哈萨克族,住新疆新源县。被告:新源县德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新源县那拉提镇喀拉奥依村直属队。法定代表人:田国龙,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依山艾力·达吾列提诉被告新源县德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巴依山艾力·达吾列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地址不详,无法送达开庭传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依山艾力·达吾列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巴依山艾力·达吾列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拥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顾文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