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执4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先平与被执行人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先平,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4556号申请执行人李先平,男,1975年10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135880041J,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开发区淳溪配套区455号。法定代表人倪孝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先平与被执行人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现本院依法查封了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用于经营的办公室及会议室共五间,将被执行人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申请人李先平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财产线索。后在执行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朱从军审 判 员 王庆辉审 判 员 刘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王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