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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5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黄云峰、陆康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云峰,陆康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5执288号申请执行人:黄云峰,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住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陆康慷,男,1984年6月2日出生,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黄云峰与被执行人陆康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5民初3628号民事判决书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7年01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8500元,并于2017年0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丹东街道宏润花园15幢2802室房地产一套,最高额抵押240万元,因有最高额抵押申请人同意暂不进行查封、拍卖,经工商调查了解被执行人陆康慷为宁波梅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无参股,申请人认为没必要执行该公司,因为被执行人无该公司股权,没有实际执行价值,现本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经按和解约定在履行,陈文梅、陆方心为本案承担执行担保。对于本案余款80000.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的执行,现经本院穷尽执行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05执2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晓亭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杨玉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