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3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江东亿铭达尔商贸有限公司、宁波海曙云来阁餐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江东亿铭达尔商贸有限公司,宁波海曙云来阁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3执12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江东亿铭达尔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1691770-4。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号**幢(7-50-2)。法定代表人:金为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海曙云来阁餐厅。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盛园巷**号。经营者:杨海斌。申请执行人宁波江东亿铭达尔商贸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宁波海曙云来阁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海曙云来阁餐厅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3民初23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73708.50元及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43元,申请执行费1005.63元。本院审查后于同日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宁波海曙云来阁餐厅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执行中,经实地走访,发现被执行人原经营场所已由产权人出租他人,被执行人不再实际经营。经营者杨海斌名下位于宁波市环城西路南段707弄30号全部的房地产已被本院因另案查封,暂无法处置。此外,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对本次程序终结无异议。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203执12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庄春梅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叶立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