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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21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永军与阳泉市世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山西昌达伟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军,阳泉市世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山西昌达伟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1民初315号原告:李永军,男,1971年2月27日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委托代理人:甄晋生,山西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泉市世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鹏飞,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瑞芝,女,1979年7月26日,汉族,现住阳泉市。被告:山西昌达伟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冬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瑞芝,女,1979年7月26日,汉族,现住阳泉市。原告李永军诉被告阳泉市世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山西昌达伟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因双方已协商解决本次纠纷,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