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21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永军与阳泉市世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山西昌达伟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军,阳泉市世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山西昌达伟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1民初315号原告:李永军,男,1971年2月27日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委托代理人:甄晋生,山西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泉市世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鹏飞,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瑞芝,女,1979年7月26日,汉族,现住阳泉市。被告:山西昌达伟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冬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瑞芝,女,1979年7月26日,汉族,现住阳泉市。原告李永军诉被告阳泉市世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山西昌达伟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因双方已协商解决本次纠纷,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