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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跃武与被执行人李友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跃武,李友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2执488号申请执行人:陈跃武。被执行人:李友建。申请执行人陈跃武与被执行人李友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702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友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83400元(转让款本金80000元+诉讼费2300元+执行费1100元,2016年6月20日之后的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至本院指定的账户或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中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 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