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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执2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薛有庭与被执行人蒋传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有庭,蒋传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2983号申请人薛有庭,男,195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蒋传梓,男,1975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申请人薛有庭与被执行人蒋传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25日到院进行谈话,告知申请人本院经四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现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6执2983号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张晓彬审判员  王 敏审判员  潘振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