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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5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胡建平与周志龙、陈舒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平,周志龙,陈舒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763号原告:胡建平,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华、姚吴兵,浙江越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志龙,男,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陈舒婷,女,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胡建平诉被告周志龙、陈舒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胡建平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元,由原告胡建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红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俊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