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3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耿艳与被告蒋于柱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艳,蒋于柱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3119号原告:耿艳,女,1983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被告:蒋于柱,男,1978年2月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原告耿艳与被告蒋于柱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耿艳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耿艳负担。审 判 员 邵晓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梅 婷书 记 员 王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