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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3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耿艳与被告蒋于柱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艳,蒋于柱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3119号原告:耿艳,女,1983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被告:蒋于柱,男,1978年2月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原告耿艳与被告蒋于柱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耿艳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耿艳负担。审 判 员 邵晓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梅 婷书 记 员 王 萍 来源:百度“”